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六)——“国际增值税指引”背景介绍
     发布时间:2016/9/26    来源:   阅读次数:1575
     
    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服务以及无形资产跨境贸易不断增长。同时,国际上,采用增值税的国家也越来越多。这两个因素交织在一起,从而导致了在增值税领域,如果缺乏有效的国际协调,也会产生增值税领域的国际双重征税或意想不到的双重不征税问题。一般来看,不管是哪个国家,增值税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对最终消费者征税。即大家基本遵循的是目的地原则(thedestinationprinciple)。然而,在20世纪90年代,不管是各国税务机关还是企业界都认为,在国际贸易领域,增值税也需要更多的国际协调,从而减轻服务和无形资产国际贸易的负担。

    针对这个问题,OECD的第一份成果出自1998年的渥太华会议关于电子商务的报告,这份报告中达成了一个共识,即增值税国际协调要达到理想的“渥太华税收框架条件”(OttawaTaxationFrameworkConditions)。在这之后,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简称CFA)2001年出台了关于电子商务下,跨境劳务和无形资产贸易消费税(Consumptiontax)指引,而这个指引在2003年又被消费税系列指引完善。【注:这里的消费税并不是指中国的那个消费税,而是指对最终消费征税的间接税。因为,有的国家叫增值税,有的国家叫货物与劳务税,也可能还有其他叫法】

    原先的这些国际协调主要关注的而是电子商务(信息经济)领域。但是,大家发现,随着服务贸易和无形资产贸易的迅猛增长,大家的注意力还不能仅盯着电子商务,增值税制度缺乏国际协调可能会阻碍到跨境服务贸易和国际资产贸易的发展。OECD意识到,在增值税领域进行国际协调,不仅不会阻碍,反而会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OECD着手启动了这个国际增值税/货物与劳务税指引的编写工作。

    这项指引有OECD的财政事务委员会中的消费税第9工作组(Workingparty9)负责,他们和其他成员国以及工作小组的技术咨询委员会合作。这些技术咨询委员会的成员代表来自成员国的税务官员,商界代表,也有学界的支持。

    指引的编写是分阶段不断开展的。CFA会不定期发布中期讨论稿公布大家讨论。当咨询程序完成后,大家提的各种意见都会被自诩考虑,然后将报告进行完善。该项工作是在持续不断的进行的。报告中的每一部分都不是孤立的,如果报告的其他部分在后期被提出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告的其他部分都会及时被审核,以确定他们是否构成一个逻辑一致、有机的整体。

    报告要做的第一步工作是确定跨境交易应该适用的增值税征税的基本原则:比如何为税制中性,如何定义B2B下跨境劳务和无形资产交易增值税的征税地。

    本来OECD在2013年东京会议公布的跨境增值税/货物与劳务税指引讨论稿中就是希望2014年的最终报告应该是把B2B和B2C两种情况下的跨境劳务和无形资产贸易的增值税征税规则都制定出来。但是,从2014年最终的报告来看,还是只确定了B2B下的规则。对于B2C,2014年报告中说了有待未来进一步制定,因为B2C要更多考虑反避税和最小化避免争端的问题。

    当然,2014报告也说了,这个报告中提出的原则需要遵循的一个前提是,交易的双方应该是诚信的,所有的劳务(无形资产)的提供方是合法且有经济实质的。涉及到跨境服务和无形资产避税(偷税)的问题,CFA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相关文章: 跨境劳务 增值税征税规则

    · “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十六)——MLE下“再分配法”(Rechargemethod)的界定 2016-09-26
    · “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十四)——何为MLE下的establishment 2016-09-26
    · “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十七)——B2C下跨境劳务增值税处理的一般规则 2016-09-26
    · “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十)——跨境劳务中“商业协议”的界定 2016-09-26
    · “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十八)——B2C下跨境劳务增值税有大金矿可挖 2016-09-26
    · “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十一)——单一主体下跨境劳务增值税主规则检验 2016-09-26
    · “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十九)——跨境劳务B2B和B2C下增值税特殊规则考量 2016-09-26
    · “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十三)——资金支付主体与跨境劳务接受主体不一致问题 2016-09-26
    · “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七)——“来源地(origin)规则”VS“目的地(destination)规则”… 2016-09-26
    · “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六)——“国际增值税指引”背景介绍 2016-09-26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4 - 2027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5388   传真: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